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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中国和其他国家将于下周在新加坡签订一项关于跨境执行调解协议的新的国际协议。

《新加坡调解公约》是联合国去年12月通过的《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的最终版本。它旨在解决跨境执行因调解而产生的和解协议时缺乏“高效与协调的框架”的问题。

由85个国家和35个组织组成的工作组经过3年的辩论达成一致后,签署仪式将于8月7日在新加坡举行。 联合国大会于2018年12月通过了《新加坡公约》,旨在创建一个新的和解协议框架,既考虑到成员国不同法律、社会和经济制度,同时也认识到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调解被越加频繁地使用并带来更多好处这一事实。

海峡时报称,美国、中国将和新加坡一起成为今年8月签署该公约的首批国家之一。其他可能签署该公约的国家有澳大利亚、文莱、日本、韩国、瑞士、乌干达和瓦努阿图。共有54个国家将参与此次签字仪式,其中约有一半的国家表示会签署该公约。

欧盟国家均不在此次签约仪式的参与国名单中——欧盟须首先确定其是做为一个整体签署该公约,还是由其各成员国单独签署该公约。

Out-Law运营方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国际仲裁专家Mark Roe表示:“调解是解决争议的好方法,与对抗性争议解决相比,这不仅可以节省各方大量的时间与金钱,且能防止因争议导致商业关系不可逆转的破裂。”

“长期以来,英格兰和威尔士等司法辖区的法庭承认了调解的巨大优势,使其成为大多数商业争议解决程序中须强制性采取的第一步,但由于对执行的担忧,一直不愿对跨境争议进行调解,”他说,“使调解协议易于执行的公约是在全球推动调解模式发展的重要一步。”

新加坡律政兼内政部长尚穆根(Kasiviswanathan Shanmugam SC)表示:“在8月7日即将举行的签字仪式上有如此多的国家出席,体现出各国对基于规则的争议解决框架的强有力的支持,这将有助于促进贸易和投资的自由流动。”

新加坡律政部表示,《新加坡调解公约》需要至少3个签署国签字与批准才能生效。因此,它很可能在北半球2020年春天某个时间生效。

《公约》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国际贸易,鼓励各方在处理跨境商业争议时使用调解模式。它将像《纽约公约》之于仲裁裁决那样,对在外国司法辖区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方案提供更便利、更有效的执行手段。

Out-law运营方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新加坡联营办事处品诚梅森MPillay仲裁专家Nicholas Brown表示,“《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成功几率很大,而围绕如何来证明和解协议是调解的结果(如公约第2条中界定的严格协商一致条款),从而使和解协议能在公约缔约国司法系统中得以执行,今后会出现怎样的操作,以及,在当下保护主义日渐抬头的时代,尽管和解具有推定的协商一致性质,法庭又将对‘公共政策’这一可随意操弄的概念作出何种不同的解释,令人拭目以待。”

正如《纽约公约》针对仲裁裁决所做的那样,《公约》采用了类似的方法来执行调解后达成的和解协议,从广义上界定了调解,建立了有利于可执行性的推定,并列出了可以有效拒绝执行的有限理由。

为了使和解协议的一方根据《新加坡公约》执行该协议,和解协议须由调解产生,并以书面形式订立且旨在解决商业争议(非家庭、继承、就业或消费者相关的争议)。《公约》避免对调解作出任何具体定义,仅要求该程序是一个在无权对当事方强加结果的第三方的协助下试图就争议达成友好和解的过程即可。

同样地,和解协议在其性质上具有“国际性”的要求在公约中也被多次提及。若任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点在不同的国家,或当事人的营业地点不同于履行和解协议下大部分义务的所在地,或不同于与和解协议标的事项具有最密切关联的所在地,则和解协议适用。

但是,某些类别的和解协议不适用于《公约》。这些协议包括已经由法庭批准或在法庭诉讼程序中订立的和解协议,这些协议通常具有法庭判决的地位,其执行将受其他国际文书的管辖,例如管理欧盟成员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布鲁塞尔1号法规》,以及最近通过的《判决公约》。同样地,作为仲裁裁决记录和执行的调解后达成的和解协议无法依据《新加坡公约》予以执行,因为其执行将受《纽约公约》管辖。

《公约》还对寻求执行和解协议的一方需要满足的要求采取宽松的态度。所需要的是签署了的和解协议,以及一些表明和解协议实际上是通过调解产生的证据,采取的形式可以是调解员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由调解员签署的文件或来自管理调解的机构的证明,确认调解已发生,或审理强制执行诉讼的法院可接受的任何其他证据。

虽然完全赞成在这方面设定有限的先决条件,但它在确保遵守《公约》要求方面提出了一些实际问题。Roe表示,“该公约使调解员签署和解协议并确认调解已发生这两点变得非常重要。虽然这不构成太大的问题,但它确实对审查,并可能修改大多数调解规则提出了要求。”

拒绝执行的理由类似于《纽约公约》可以援引的反对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和解协议无效以及协议无约束力或无终局效力都是拒绝执行的理由,熟悉《纽约公约》条款的人员对此将予以承认。但是,虽然确定仲裁裁决的约束力和终局效力通常取决于裁决的措辞和仲裁所在地的适用程序法,但确定和解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和终局效力仍可能面临重大困难,明智的做法是对此进行适当的措辞,并避免有条件的和解条款。

同样地,以和解协议下待履行的义务不够明确为由拒绝执行,或者针对在某些司法辖区可能没有适用于调解员的明确标准的情况下,调解员是否违反适用标准的问题,可能导致出现的问题长期无法解决而加剧执行程序的延误。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将支持该程序的地方(如纽约、新加坡或伦敦)指定为调解地而得以顺利解决。

为了确保后续不得对执行经调解后达成的和解协议提出异议,各方在签订争议调解协议时需要考虑到这些因素。尤其是,如果争议标的无法通过在寻求执行的司法辖区通过调解来解决,或执行属违反公共政策,则最终能够达成拒绝执行的目标需具备特别敏锐的远见,特别是在和解协议下履行义务的地点与履行主合同义务的地点不同的情况下。

此外,《公约》允许各国在其自身是和解协议缔约方的情况下,或如果和解协议各当事人未同意适用《公约》的情况下,将《公约》的适用排除在外。鉴于《公约》允许各国随时提出保留,一方可能会在签订主合同后失去依《公约》行事的能力。

Roe表示,“试图依据《公约》执行调解和解协议的各方如果在签订调解协议时没有考虑到《公约》中规定的排除和保留,最终可能会遭遇意想不到的窘境。我希望各律师事务所以及各类调解机构和独立调解员在《公约》生效之前修改其格式调解协议,将这些问题纳入考量,以确保未来经调解产生的和解协议将尽可能获得执行。”

“尽管存在这些暂时的问题,但我认为《新加坡公约》为商业交易各方提供了一些急需的进行有意义调解的动力。在成功调解之后签订和解协议,并认识到可以与法院命令或仲裁裁决大致相同的方式执行和解协议,而无需担心遵守外国法院变幻莫测的各种要求,应能为决策者相信其对手会履行承诺提供一些额外的保障,”他说。

《新加坡公约》将在第三签署国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批准书六个月后生效,并将适用于生效之日后缔结的和解协议。

2017年11月,新加坡颁布了《调解法》,允许用户将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调解产生的和解协议作为同意令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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